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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本报讯 (记者张忠田)取消药品加成,基层医疗机构的支出缺口该如何弥补?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日前联合出台意见:将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给予补助,弥补其取消药品加成后造成的支出缺口。这一举措将为该省3月底前推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据悉,该意见明确界定了获得财政补偿的机构范围,即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该意见还对政府财政补助和支付方式作了详细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根据规定进行核定。对核定的基层医疗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各方面资金在预算中予以安排,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年终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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