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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市民状告交警“暗中抓拍”违法

      “我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6401031101213334。”3月22日,在金凤区人民法院,市民李发章状告金凤区交警一大队于2009年11月15日在上海东路进行“钓鱼执法”一案开庭审理。

  A 一张50元的超速处罚通知书引发诉讼

      2009年12月1日,市民李发章接到金凤区交警一大队的处罚通知书,处罚书载明:2009年11月15日15时47分在上海东路(丽景北街至唐徕渠段)980米超速50%以下,处50元罚款。李发章对交警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并以法律形式进行诉讼。

   B 状告交警“暗中抓拍”

      昨日,李发章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了金凤区交警一大队执法行为的不当之处。

      李发章说,金凤区交警一大队给他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上,对其超速值不明确,只写明在上海东路(丽景北街至唐徕渠段)980米超速50%以下,究竟超速多少不明确,算不算超速10%以上?如果按照自治区公安厅2008年12月15日施行的《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十六条》第12条规定,校定监控系统超速抓拍值,对不超过限速值10%的不予抓拍。

      “更何况,在上海东路行驶路段,我就根本没有发现有任何的超速监测设备。”李发章说,他基本上每天都途经该路段,没有发现任何告示牌及相关的移动监控设备。

      《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凡已安装使用的交通监控系统位置、限速值、监控抓拍程序等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让社会周知,对使用移动监控设备的,一律提前设置告示牌,不得躲在暗处执法。

      为了证实交警部门是否存在暗处执法的行为,李发章专门在该路段找寻,他发现在该路段的确有一个移动监测设备,但它设立在暗处,不但没有执法人员的身影,而且周围也没有任何告示牌。为了保留证据,李发章专门对该现象进行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留。

  C 被告方因证据不足申请延迟庭审

      原告李发章认为,金凤区交警一大队作为公安交警执法部门,不遵守公安部的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法收取滞纳金罚款,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他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50元、误工费100元,共计150元,并要求对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脑收费系统进行重新设置。

      当日庭审中,交警部门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所拍摄到的李发章驾车超速的照片,但该照片无法证明明确拍摄时间。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又出具了一份李发章违章的处罚单,也没有充足的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指证有误。无奈,交警部门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延迟庭审,以重新补充相关证据。

      再次开庭时间延迟到3月31日。

  晚报记者寇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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