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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采购意见最大限度挤干价格水分

  去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截至目前,已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但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价虚高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合理解决,一些地区部分药品出现了断供、缺货等情况,影响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老百姓的受益程度。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出台,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质量、价格和供应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了严密设计。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采购价不得高于近三年药店零售价

  我国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多年,但是一直无法确定采购数量,致使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因此普遍存在中标价偏高现象,俗称“越招越高”。

  为此,《意见》提出了五项措施。一是实行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或实行单一货源承诺)。这样,药品供应企业在投标前就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供货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便于计算成本并合理确定报价。

  二是要求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基本药物近三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

  三是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价格。对价格较高且存在价格虚高的基本药物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双信封招标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竞争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同时,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采购价格已经比较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则通过探索政府统一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价格。而对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廉价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以保证供应。

  四是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最大限度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

  五是要求从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目前药品回款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甚至更长,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意见》要求实行统一付款,将大大降低企业占压流动资金成本,从而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采购、付款均从网上由第三方进行

  这位负责人指出,特别要强调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并不是单纯的降价,而是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的流通环节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采购机构是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将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并负责合同执行,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这个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同时搭建非营利性网上集中采购平台。

  这个采购中介组织的介入,将最大限度地压缩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付款均从网上由第三方进行,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根本上消除以药补医机制;明确采购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意见》已从集中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最大限度地挤干虚高“水分”,还原药品一个真实的合理价格。

  各地区在30个工作日内出台具体办法

  新的采购机制对于保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理利润也有许多利好措施。《意见》提出明确采购的数量和供货区域,批量采购,增加了企业的销售量,有效减少了广告和营销的费用,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通过统一付款制度,由采购机构对药款进行统一支付,并将付款周期缩短到30天,企业不用再向各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催款,流通成本降低,资金流动率提高。

  目前,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都存在着多、小、散、乱的问题,药品生产企业多达5257家,药品批发企业1.3万家,已经出现行业产能过剩、结构性供大于求的状况。新的采购模式下药品经营企业服务重心将逐步转移到配送功能上来。

  《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地区医改领导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台本地区的具体办法,并尽快按照新的采购办法完成一个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的采购。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开展集中培训,还会对各地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

  此前,安徽省已经按照要求开展了一次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基本实现了基本药物采购预期目标,为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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