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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要求证券节目 不得进行商业化合作

  近日,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广电总局要求,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判断。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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