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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业仍存乙肝艾滋歧视性文件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8月28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黄溢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出建议信,认为征求意见稿沿用了以往对所有的“传染病”都禁止从业的规定已经过时,建议药品行业相关规范细化从业受限的传染病种类,取消对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限制。

  据悉,我国大多数行业已经按照国务院三部门的要求修改了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范性文件,药品行业是极少数仍存在歧视性规范文件的行业之一。

  2010年9月,徐军(化名)经一家猎头公司介绍,欲跳槽到跨国型制药企业罗地亚(无锡)制药有限公司工作。经过两轮面试,徐军接到了该企业的入职通知并按照要求去指定医院做了体检。然而体检结果显示徐军系乙肝阳,对方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公司称,由于自己是制药企业,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此有规定,患有“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生产。

  其实,因乙肝而丢工作的事情并不鲜见。

  据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杨占青介绍,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中并不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但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这种不区分传染病的种类和传播途径的差异的做法,剥夺了乙肝携带者等群体在这个行业就业的权利。

  黄溢智也向记者介绍,近年来,国务院多个部门连续发文,要求清理那些对乙肝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政策文件。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将乙肝、丙肝排除在了从业受限的疾病之外,去年卫生部修改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也将乙肝排除在了从业受限的疾病之外。目前,大部分行业已经修改了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的规范性文件,药品行业是极少数还没有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的行业之一。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细化受限传染病的种类,对不同的传染病应区别对待,取消乙肝、艾滋等疾病的从业限制是大势所趋,药品行业也不应例外。

  在建议信里,北京益仁平中心还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隐私保护予以关注。“管理规范要求药品企业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却并未规定健康档案如何进行保密管理。当前有一些身体特征和疾病是被污名化的,如果档案管理不善造成隐私泄露,会对从业者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也易对其精神造成损害。”黄溢智建议增加针对从业人员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的隐私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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