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食品检验报告者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 (记者张 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月17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作出了上述要求。《认定条件》和《工作规范》将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推荐人员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国外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认定条件》和《工作规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了通报。
《工作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并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工作规范》要求,食品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活动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
《认定条件》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对某类或多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基本设施、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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