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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参合农民住院将“限价结算”

  本报讯(记者刘泽林)“在全省所有二、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限价结算的方式”。1月4日公布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试行)》,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海南省规定,各市县与定点医院签订结算方式服务协议,费用结算依据疾病出院第一诊断,第一诊断属于限价病种范围,按限价标准结算。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考全省标准,确定其病种限价标准,不充许高出全省测算标准,并作为全省农合病人在该院住院限价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卫生厅测定的病种限价标准。对于参合病人实际住院费用低于限价标准时,参合病人以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结算,合管办仍按限价标准与医院按实际补偿标准结算;病种住院费用超出限价标准,由医院承担。

  海南省还规定,对高费用病例以市县(区)为单位,对各医院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即各医院限价总病例数的5%病例数乘以其高费用病例的次均费用为该医院年度限价病种控制总额。超出年度总额费用部分由医院承担,年度总额结余部分,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年度总额结余部分的30%予以奖励。

   该〈方案〉要求,严格控制参合病人自费比例,原则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15%。同时,严格执行住院按病种限价标准和相应临床路径,参合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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