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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三部发布证据采集规定 刑讯逼供所得不作证据

  

        中广网北京5月31日消息(记者冯悦)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35分报道,河南赵作海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广泛关注,通过逼供得到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剑指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人们常听到的一句话。但是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案件事实,人们认识的差异,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据法律专家介绍,中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而且原则、笼统的内容较多,操作性不强。而昨天新出台的两个《规定》就明确了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犯罪,才能使人心服口服。

  在众多刑事案件中,死刑案件又是人命关天,依证据断案更显重要。两个《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参与起草这两个《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吕广伦:在审查各种案件,办理刑事案件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很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而且在历史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其他几个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都没有相应规定,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樊崇义参与了这两个《规定》的论证。他以赵作海案为例,认为这两个《规定》解决了目前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失实的问题。

  樊崇义:赵作海这个案子也算是收集证据方面的一个案例,缺乏证据规则,该鉴定的不鉴定。很多案件在运用证据的成熟度上还不完善。这两个《规定》总结了经验和教训,为证据制度从收集、判断、去伪存真、分辨真假等方面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性措施。

  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式的存在,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当被告人翻供时,法官对如何采纳被告人的供述经常感到左右为难。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岳成认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关键在于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采信。新规定强调了证据认定的有关内容。

  岳成:有利于刑事案件给予办案人,尤其是法官。在证据采信方面有规定,便于操作。只有把证据认定得准确,才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介绍说,新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吕广伦:过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我们只是有宣示性的规定,就是非法取得的这些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但是,什么是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都没有规定,这次都予以了规定。它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规定》出台以后,具体到办案时,如何才能真正避免冤假错案?岳成律师说,今后打官司就是要打事实、打证据,而不是靠口供。

  岳成: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合乎程序取得的证据,比如,要求两个人取证,他一个人取证,或者对证人取证用了威胁的手段,或者不让证人回家,使得证人违心作证。这样的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今后的案件不会存在冤假错案。

  有法学专家把这次两个新规定的出台,看作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而岳成律师甚至希望今后能够出台《证据法》。

  岳成:现在五部委的规定作为办案的依据,将来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这部分里面要详细,或者今后要有个《证据法》就更好了,就更加详细的关于如何采证的问题、如何取证的问题、非法证据如何排除的问题等等一系列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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