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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地将建医患纠纷调委会

  本报讯 (记者张忠田)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厅、财政厅等15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意见》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可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在医院内打横幅、设灵堂、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积极会同医院做好相关人员劝解工作,撤离现场及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后,患方代表不超过5人与医方进行沟通及调解;对有侮辱、殴打医务人员及损毁医疗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时撤离现场,对经多次警示仍不停止侵害行为的人员,要依法坚决给予制止。

  《意见》还规定,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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