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 会带来什么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又一反垄断法规细则。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细化内容和对市场、产业的影响,专注于《反垄断法》的律师和产业内的专业人士表现出高度的关注。
七处细化补充《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实施已经一年,这一年针对该法,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些相关指南和配套规章,《反价格垄断规定》是继这些细则后对《反垄断法》的又一补充。
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张世国律师认为,该规定对《反垄断法》进行了7处细化。
“规定首先明晰了协同行为的认定。” 张世国表示,细则将协同行为的认定具化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此外,细则还将经营者在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中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界定为反垄断范畴。“这次把它们‘点名’揪出来,说明这些行业垄断行为和不规范已经引起了相当的重视。”张世国认为。
“第三处是对行业协会行为约束的细化。虽然《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反价格垄断规定》对行为界定和角度都做了详细补充。比如什么行为属于反价格垄断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反垄断等。”张世国称。
根据意见稿,行业协会禁止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都被列为行业协会的禁止行为。
此外,对于“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该规定也阐释了考虑标准。“但规定还提出了一个特殊考量,即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张世国表示。
意见稿还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就引出了对正当理由的界定,这也是一个细化的地方。”根据规定,正当理由包括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细化是针对差别待遇。根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张世国称,除此之外对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有权进行“反证”,即提供相应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市政事业滥用行政权力归为垄断
据记者了解,自《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截至今年5月份,全国共受理经营者集中申报42起,其中包括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申报。“数量并不是很多,但都很典型。”张世国表示,下一步关于经营者集中、申请程序,市场和技术及查处程序等会陆续出台,届时,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会更加完善。
对于市政公共事业方面,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张世国表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产业,特别是市政公共事业方面,主要靠约束滥用行政权力来规范。
专家称石油行业不存在垄断
由于竞争主体较少,行业利润较高,石油行业一直被诟病为垄断性行业。但是昨日各方人士均向记者表示,由于成品油价格是发改委定价,目前石油行业不存在价格垄断。
中石油销售公司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于石油行业没有任何影响。目前成品油价格完全是发改委定价,而且已经规定了最高零售价,企业不可能随意涨价,所以不存在价格垄断。
“对于石油行业,应该说缺少竞争主体,市场竞争不充分。”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表示,征求意见稿应该主要适用于市场化比较充分的行业。
政策出炉,力拓案是推手?
规定中关于“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的条文引发钢铁业界的猜测。
业内人士认为,“三大”矿商借助铁矿石开采的天然优势垄断了国际铁矿石价格,应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钢铁行业深受上游铁矿石资源企业垄断价格之苦,从2004年至2008年,澳矿长协价格分别上涨了18.6%、71.5%、19%、9.5%及79.9%。据有关专家测算,这期间因涨价中国钢企就多支出了约7000亿元,相当于中国钢企同期利润总和的两倍之多。2005年和2008年更是因为铁矿石价格涨幅过大而导致钢企陷入全面亏损。
“我的钢铁”网分析师曾节胜认为,长协机制是多年铁矿石贸易的惯例和准则,将价格和数量锁定,使得各下游企业便于安排生产计划。以日本为例,日本的汽车、船舶行业的年度钢价是与铁矿石长协价挂钩的。因此,对于这样一个为业界约定俗成的铁矿石贸易定价方式,《反价格垄断规定》适用的可能性不大。
但张世国表示,征求意见稿选择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力拓相关事件的推动作用。
同时记者也发现,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表示,反价格垄断立法将重点关注通信、商贸领域价格垄断行为。商报记者 于华鹏 潘建 韩哲
- 2009-08-14反价格垄断 会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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