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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遭遇举证难

  中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 今年6月1号起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引起广大群众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夏季随着气温逐渐升高,食品容易变质。近日,天津的一些少消费者在商店购买食品后,怀疑其质量有问题,要求十倍赔偿。但在索赔过程中,消费者却遭遇了“举证难”。

  尚先生不久前在某超市买了20余袋海产品,回到家后打开一袋发现颜色发暗,且散发出一股臭味,怀疑已经变质。转天,他投诉到区消费者协会。经过调解,尚先生与超市及供货商约定到卫生防疫部门去做鉴定。但随后,超市和供货商又不同意做鉴定,可以退货,并给尚先生一定补偿。对此,尚先生表示,不同意供货商的解决方案,要求给予十倍赔偿,被超市拒绝。

  在食品纠纷投诉中,类似的争议很多。如一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竹荪,消费者自行到检验机构检测,结果二氧化硫超标。可超市在接到投诉后,已经将该商品下架,不认可消费者的检验结果……一般而言,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能够保存实物、发票或者小票就可以了。但是有的商店会说,万一你调包了呢?或者把以前买的拿来了,如果商店以这些理由推诿,消费者就面临举证难的境地。

  在罐头、火腿肠等食品中发现异物,也一直是调解的难题,关键在于责任难以认定,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生产中进入的还是开封后进入的,因此也就无法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是“明知”呢?在诸多案例中,商家都可以表示并不“明知”食品是有问题的。例如,消费者在一家超市买了数袋方便面,其中一袋的调料包里面有异物,但是超市却表示“外表看不出来有问题”,不同意十倍赔偿。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进行呢? 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给消费者造成的侵害事实需要消费者举证,但食品质量是否合格则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比如销售者不明知调料包有异物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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