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综合征潜伏职场 职业相关疾病未必是职业病
“电脑综合征”、“熬夜综合征”、“星期一综合征”潜伏职场
在都市白领中,现在常常发生一些闻所未闻的“时髦”职业病,诸如“光源综合征”、“夜餐综合征”、“盒饭综合征”等。在所有“××综合征”中,有三种名列前茅,那就是:“电脑综合征”、“熬夜综合征”和“星期一综合征”。
这些新兴的职业病正“潜伏”在职场,时时困扰着他们。
本栏撰文:记者邓仲谋、李琼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职业病
“最近我的咽喉炎又犯了,一直靠金嗓子来上课。”刘老师是一所职业院校的老师,她的课经常连上四节,到最后声音都变了,咽喉炎因为这一直反反复复。
一项调查显示,教师由于每天靠声音和粉笔跟学生打交道,长时间坐着修改作业或备课,加之工作压力增大,因此极易患职业病,咽喉炎、脊椎病、亚健康是教师的三大病症。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和公司白领和行政人员一样,教师也是心理科门诊的主要病人。
与教师不同,的哥的“头号职业病”是腰颈椎病。一位的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们一天两班倒,白班开车的时间接近12个小时,有时连吃饭也是在车上解决,坐久了就会腰酸背痛,他和身边不少同事都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据了解,的哥因为久坐影响血液循环,最易发的三大职业病是高血压、腰颈椎病和前列腺炎。
职业病都有“诱发因子”
记者从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编制的《常见职业病防治手册》中了解到,各个常见行业都有职业病危害。
在制鞋业,工人在黏合与清洁鞋面时均会使用和接触多种溶剂,常见的危害是发生苯中毒及“制鞋匠麻痹症”;在蓄电池行业,工人在多个工序中均可接触铅尘、铅烟,长期可引起职业性铅中毒;在印刷行业,印刷过程中油漆的调制、印刷、洗版、切纸等环节均可产生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最引人关注的是印刷行业工人易患“脚软病”;在家具行业,在锯木、刨木过程中均可产生大量的木尘,吸入粉尘后,可引起支气管哮喘等;在五金行业,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可造成听力下降等。
亚健康:最普遍的“职业病”
虽然亚健康在我国目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并未被列入职业病范围,但许多发达国家已将其列为职业病。
小杨在一家媒体工作,经常熬夜写稿。半年下来,小杨明显感觉自己的身体在“透支”,为了缓解这种“亚健康”的状态,小杨试着每天把写稿的时间提前,尽量不熬夜。
像小杨这样处于“亚健康”的都市白领比比皆是,据调查,广州白领九成感觉压力大,而在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裁员依然发生的时下,白领们为了保住岗位,往往为了工作牺牲健康加班加点。
之前有报道称,某些知名公司的白领还曾因为疲劳过度而发生了“过劳死”的现象。所以,平衡工作与生活,是职场白领摆脱亚健康沼泽的不二法则。
时髦职业病: “××综合征”
李丈夫在一家知名企业上班,工作很忙,薪水也多,因为要处理各种关系,丈夫在外交际甚广,口才不错,偶尔也能谈笑风生,但回到家,丈夫变得越来越沉默,有空就想躺着睡睡觉,不想说话。一位做医生的朋友说,她丈夫的表现其实是一种新的职业病,并起了个新名叫“沉默综合征”。
据了解,在都市白领中,现在常常发生一些闻所未闻的“时髦”职业病,诸如“光源综合征”、“夜餐综合征”、“盒饭综合征”等。
在所有“××综合征”中,有三种为名列前茅,那就是:“电脑综合征”、“熬夜综合征”和“星期一综合征”。
许多人因为长时间专注电脑屏幕、保持同样坐姿,会引发头痛、腰痛、颈肩酸痛、眼睛疲劳、精神萎靡不振等问题。而对于都市白领,加班熬夜是家常便饭,长此以往会导致人体生物钟扰,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紊乱,继而出现食欲不振、失眠等症状。而经过周末,许多人在周一投入工作时又会出现诸多不适应现象。
名词解释
与职业相关的疾病
不一定是职业病
经常会听到有人说:“我得的这是职业病”,可这究竟是不是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还得经过诊断、鉴定等一定的程序确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病是广义上的职业病,就是和职业有关的疾病都纳入职业病,但狭义上有一个法定的职业病,即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劳动中,因为粉尘、放射性的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等不利的因素导致的疾病。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职业病呢?作为职业病的主体要素,首先患病者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自家干活或者以其他形式所导致的疾病,即便是有毒物质所侵害身体造成的疾病,也不是职业病。其次,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导致的疾病才叫职业病,比如直接接触粉尘,或者是有毒有害气体,或者高温、高压、低压等等特殊的工作环境。第三,并不是所有与职业相关所患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它必须是在法定的职业病防治目录十大类、115种之内的病症,还要经过诊断、鉴定等一定的程序确定。
政策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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