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招录公务员禁检乙肝 已检者不得淘汰递补
22日,福建省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处就福建省政府系统今春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发出通知,各设区市、各单位在体检中,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通知所指的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公安特警和其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适合的特殊职位,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待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印发后,在录用前重新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未补检的暂不办理录用手续。
非警察职位的体检依照修订过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要求执行。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依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要求执行。但是,除公安特警职位外的其他人民警察职位不执行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的(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今年春季已经开展过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若在公务员体检中开展了乙肝项目检测的,暂不得将相关指标作为淘汰或递补考生的理由。(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来源:福州晚报)
- 2010-04-26福建招录公务员禁检乙肝 已检者不得淘汰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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