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维权之痛 鉴定何时不再需要“特事特办”
到深圳的湖南100多名风钻工代表和“开胸验肺”的河南人张海超一样遭遇了职业病的鉴定之艰、之痛。幸运的是,经过数月的艰难求助,深圳市领导承诺:只要尘肺病患者能够提供有关部分证据,劳动部门“特事特办”,都予以确认劳动关系。
为什么要“特事特办”?因为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由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而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而这100多名风钻工大多数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更不用说“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
笔者注意到,张海超在过程中也曾遇到过“特事特办”:他曾经工作过3年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厂,拒绝为他出具明,而没有这些材料,相关专业鉴定机构也就不能够接受他的鉴定请求。为了一份合格的证明材料,张海超多次,用了整整两年,才在新密市委书记特批下,得以不出具明,到职防所进行鉴定。
“特事特办”虽是张海超们的幸运,但绝非职业病人这一群体的幸事。当身患职业病人遭遇鉴定之难的故事反复发生,我们应当反思目前制度的弊端,尊重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制度不完善的现实,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修改有关法律法规。
试想,面对劳动赔偿,企业主愿意提供“损己”的明吗?
据《参考消息》8月6日报道,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而在德国,职业病由保险单位鉴定赔偿,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
如果修改法律的难度比较大,过程也比较长,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出台一条司法解释:凡职业病患者能提供部分物证、证言的,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也许,“开胸验肺”将作为一个成语收录进《成语词典》。果真如此的话,笔者希望成语典故中能有这样一句话:“开胸验肺”事件直接推动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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