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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应让试药人知情 20条内容须告知

  国家药监局昨发布《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 为保护药物受试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道德要求,国家药监局昨日在其网站发布《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要求,在药物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书中,应对受试者写明20条应告知的内容。包括试验的研究性质;研究目的;研究治疗以及随机分配至每一治疗组的可能性;有侵入性操作的研究步骤;治疗的潜在益处和风险;一旦发生与研究有关的伤害事件,受试者可能获得的补偿或治疗;在任何时候退出研究,受试者不会受到处罚等。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要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知情权,告知信息的表述要考虑受试者阅读和理解水平、复杂句型和技术术语的使用,以及是否需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受试者的医疗保护作出规定,包括应在研究过程中和研究结束后,为受试者提供的医疗保障;受试者自愿退出研究时拟采取的措施;由于参与研究造成受试者的损害、残疾、死亡的补偿或治疗等。

  对于涉及儿童、精神障碍无法拒绝同意的弱势群体,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专门的说明。邀请弱势群体参加临床研究,委员会需要确认:以弱势人群为受试对象,研究方可很好地进行;研究是针对该弱势群体特有的疾病;当弱势群体不能知情同意时,要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等,才能开始药物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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