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罪名的减少符合刑法制度发展
据媒体报道,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今天(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此,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著名刑法学家贾宇表示,这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而对于此次修改,贪腐类经济犯未列此列,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表示,死刑同时还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必须要考虑全民的价值判断。在贪腐犯罪的背后是公共利益,不光是对个体利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破坏。所以目前废除的条件并不成熟。
减少死刑罪名是死刑制度改革一部分
贾宇表示,这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部分。虽然我们国家有很多的死刑罪名,但有不少也是备而不用的,不少死刑罪名已经很多年没有用了。这些经济类犯罪虽然社会危害也大,但是对人的生命没有什么危害,古今中外都有共识,死刑只能用于最严重的犯罪,所以经济类犯罪死刑罪名减少是符合我国刑法制度的发展的。
从方向上来说,控制死刑数量,减少死刑的罪名,这是法治文明的大方向。贾宇说,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实质上废除了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大部分也都是针对暴力和威胁生命的犯罪。我们国家跟国际潮流还有一定的距离。“当然,我国有我国的国情,不一定要跟着国际潮流走,但是我们总要顺应历史潮流。”贾宇说,就以中国历史为例,也存在一个死刑由滥用到慎用的历史过程。
贾宇介绍,总理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但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目前还不具备条件。
贪腐类经济犯不入死罪时机不成熟
同为经济类的犯罪,贪污受贿罪等经济类犯罪的死刑没有在此次废除之列。对此,贾宇表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反腐败的压力很大,任务很重。贪腐犯罪对党和国家的危害大,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立法界、司法界废除此类死刑就很难达成共识。第二方面是因为民意,老百姓对贪腐犯罪深恶痛绝。
“最终经济类犯罪的死刑都会被排除,现在还是时机不成熟。”贾宇介绍,学术界一直在呼吁废除经济类犯罪的死刑。从根本上来说,制度上设定一个死刑,与人的生命权、人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不相符合的。另外,从功利与实际的角度来讲,犯罪的情况很复杂。并不是说,你有死刑犯罪就没有了,没有死刑犯罪就泛滥。这只是人们的善良愿望,实际上并非如此。控制和减少犯罪,主要还是要靠制度,让人不敢犯,不能犯,不愿犯。而不是让人觉得犯罪很容易,贪污者拿钱,他的心理,肯定不会想着死刑,而是不会被处罚,不会被揭发。要打消他的犯罪念头,还是要从制度上筑起一道道监督的堤坝,解除他的侥幸心理。“如果90%的人犯罪都没事,你抓住10%的人五马分尸又有什么用?”
“减少死犯罪名应是一个过程,要有先后顺序的取舍。”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也认为,经济类犯罪的侵害性质比较单纯,用重刑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并不一定要用死刑。但他表示,死刑同时还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必须要考虑全民的价值判断。在贪腐犯罪的背后是公共利益,不光是对个体利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破坏。“它会破坏人们对国家制度的信任,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遏制贪腐,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手段,死刑还是一定的威慑作用。”孙国祥说。
- 2010-08-23死刑罪名的减少符合刑法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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