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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收官之作,不但可以实践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理念,更重要的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现在还局限在“政府管理=行政管理”的观念里,其实政府对很多事务的管理,单靠行政机关是不行的,还需要依靠政府主导的其他社会团体、专业机构、新闻媒体来共同完成。因此,政府要给这些组织充分授权,让它们充分发挥公共管理的作用。

  三鹿事件、阜阳大头奶粉事件和齐二药事件等事例表明,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仅靠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是不行的,必须形成立体的社会共管的格局,这就需要政府对这些单位,有一定的公权授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专业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授予它们一些公共管理的权力,单靠行政机关是不可能完成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任务的。

  随着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屡屡出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有着强烈要求国家加强其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其知情权、保护其享有公平交易权等等诉求。

  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和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广大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得到法律制度的强有力支持,实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政府基本职责,广泛地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我国现阶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还是在法律已经明确的权益如何得到切实保护这一层面。我们的程序立法是很不到位的,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很好落实,很多专家提出“举证倒置”、格式合同公权审查、后悔期等建议,这些都是程序正义和程序保证的很好主张。

  与此同时,也有必要重新定位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我们要科学有效地重新设计组建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不能是一个“准衙门”,而是一个由政府授予一定公权的、政府监管的、能自主独立运行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是一个群众组织,同时又是一个专业机构,是一个专家们为消费者服务的组织。为保证其充分发挥效力,可以考虑由政府保障其全部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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