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私开诊所非法行医 致患者过敏死亡获刑10年
核心提示: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并在诊疗过程中致人死亡。近日,西安中院驳回被告人刘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华商报讯(记者 要露滋)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并在诊疗过程中致人死亡。近日,西安中院驳回被告人刘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刘某系白水县人,1998年9月,她从省卫生厅职工卫生学校毕业,并于当年通过全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和全省乡村医生医士专业中专水平考试。2005年下半年开始,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高楼村开设诊所行医。
2009年1月10日,75岁的患者马某因感冒和气管炎病发,到刘某开设的诊所就诊,刘某连续两日为其静脉注射头孢曲松钠和双黄连注射液。同月12日上午9时许,马某再次到该诊所治疗,在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过程中突发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刘某即拨打“120”将其送医院抢救,后马某因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静脉注射头孢曲松钠和双黄连引起的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并在诊疗过程中致一人死亡,遂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在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里,当刘某接过执行通知书时,她双手掩面,流下悔恨的泪水。
- 2011-03-02女子私开诊所非法行医 致患者过敏死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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