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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丑被辞”是另一种就业歧视

  市民孙女士(化名)长相比较凶,因此经常在工作和社交时受到歧视。最近,孙女士应聘到南京一家私营企业去当清洁工,但是老板因为她长得丑,才干了一天就要辞退孙女士。孙女士为了替自己,到白下区人民矛盾调解中心讨说法,结果讨回了500元赔偿。

  因为长相丑陋,而被无情地辞退,传出这样的信息,不仅孙女士心里添堵,就是对社会中人来讲,也是一种无情的伤害。

  美国黑人马丁·路德金曾说:人是生而平等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健全的人权观,以貌取人,这样的社会将是难以让人接受的。美国种族歧视十分严重,黑人经常遭受不公平的对待,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懂得尊重人权。南京的这家私营企业搞“貌丑被辞”,显然是对孙女士人权的一种侵害。一个人的相貌,受身于父母,自己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是,即便相貌再丑陋的人,他(她)也是一个完整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别人应有的人格尊严,他(她)也理当享有,不应该受到歧视。

  其实,当下社会语境里,甭说是私营企业,就是一些政府部门也不时地上演着就业歧视。媒体曾经披露说,某省招考公务员时,招录条件十分苛刻,竟然要求女性“双乳对称”,更有甚者,竟然把女性的月经周期也作为考量因素,这就有些令人不可思议。

  不可否认,某些就业岗位提出一些准入条件,比如学历要求,性别要求等,似乎情有可原,但是,雇佣清洁工竟然把长相作为考量因素,这就太离谱了。清洁工本来就是打扫打扫卫生,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因相貌丑陋被无情地拒绝,这是对人权的公然践踏。劳动就业权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打扫卫生是一个又脏又累又苦的差事,相貌姣好的青春女子谁愿意去干?清洁工不是单位的“形象工程”,大可不必“以貌取人”。试想,弄些青春靓丽的女子来干清洁工,中看不中用,他们能保证企业的窗明几净吗?

  更为可气的是,这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竟然因为孙女士“长相凶”凭着自己的主观想象“认定”孙女士是“逃犯”,实乃荒唐之极。“相貌丑陋”就是逃犯,这样的推理太轻率,太鲁莽了吧?这家私企怀疑孙女士是“逃犯”,慌忙报警,可警官上网查询,孙女士却是良民。孙女士因此得到500元赔偿。以愚之见,这500元赔偿金远远抵消不了人格伤害,应该追加赔偿力度,让这家私企“买教训”。

  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考量就是人格平等。工作虽然有分工不同,但在人格尊严上却是平等的,长相英俊,青春靓丽受到优待,相貌丑陋遭遇嫌弃,这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品质。孙女士的求职遭遇说明,我们的社会就业歧视无处不在。同时也说明,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要敢于说“不”,不能让人等歧视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否则,我们离文明社会就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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