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桥调查
本报讯(记者/陈球)昨日,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就九江大桥民事索赔一案,被告杨雄已收到了省安监局的回函。但就回函的内容,杨雄则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并予以驳斥。
而且,杨雄表示,他已将自己的观点以公函形式报送给了省政府,并抄报给了省政府相关部门,希望案件能得到公正判决。
生产安全事故还是水上交通事故?
省安监局复函说,九江大桥“6·15”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被告杨雄却不赞同,认为“6·15事故”为一起内河交通事故,省安监局无调查权。
他认为,“6·15事故”发生于内河通航水域,事故原因疑为“南桂机035”轮触碰九江大桥而导致该桥倒塌,依法属于内河交通事故,事故应由海事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无任何法律法规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即使如贵局所称事故原因涉及到航标灯错判及九江大桥施工安全问题,也应由海事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安监局并无调查权。”
调查报告到底有没有向社会公布?
开庭时,由于省安监局的这份调查报告被法院称属于“秘密”,不适合将其交给原被告双方,但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庭上宣读了报告中与本案有关的部分。由此,报告的神秘性引起关注。
省安监局在复函中提到: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上报省政府的内部文件,在未经省政府批复同意之前,按规定对调查内容进行定密。“之后经同意,我局在2008年9月6日向社会公布了事故处理情况。”
“既然该报告被定性为秘密文件,‘已向社会公布’从何谈起?贵局又是以什么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杨雄说。
为什么不打捞船头来印证事故原因?
船撞桥?还是桥砸船?这正是案件开庭时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成了事故的谜团。
但是在省安监局的复函中,从头至尾都用了“九江大桥6·15船撞桥梁事故”的表述。
“船员们在接受调查中都确认,没有看见船头或船身触碰桥墩,也没有感觉到有因触碰而产生的震动。省安监局在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之前,这样下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被告显然不服。
杨雄提出,既然贵局称“6·15事故”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那么桥墩的触碰痕迹在哪?船头凹陷痕迹在哪?
“船头是否有触碰痕迹是关键证据,为什么不将沉船首部打捞出来而留于河底?此外,为什么船上人员未感觉船舶有触碰大桥而产生的震动?”杨雄提出如此等等。
- 2009-02-27九江大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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