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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通住房价格新标准

  我市下调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董超文

  【本报讯】(记者 董超文)市国土房产局昨日公布调整后的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从新公布的价格标准看,除罗湖和福田两区外,其他四区的标准均进行了小幅下调。
 
  价格是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三个条件之一。按照规定,我市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适用税率为1.5%。

  国土房管部门的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予以公布。

  根据新标准,各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分别是:罗湖区每平方米17160元以下、福田区17940元以下、南山区16990元以下、盐田区16220元以下、宝安区11470元以下、龙岗区10700元以下。

  通知说,该价格均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值,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本次价格标准公布有效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在此期间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2007年11月,我市曾在上调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当时的标准为,罗湖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160元以下、福田区17940元以下、南山区17160元以下、盐田区16380元以下、宝安区11700元以下、龙岗区1092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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