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审议:将建异地医疗结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等。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四审。草案拟规定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将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或可以一次性领取修改为只能按月领取;将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
信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将可参加中国社保。
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制度
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异地就医难的问题给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的职工带来很多不便。
草案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保缴费不足15年可续缴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泄露参保信息须赔偿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草案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保基金禁违规投资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洋打工”需参加社保
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草案因此增加规定,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2011-05-12《社会保险法》7月实施 养老保险将可异地“漫游”
- 2011-05-12社会保险法对生存权之保障
- 2011-05-12《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 2011-05-12《社会保险法》今年7月1日起施行
- 2011-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 2010-11-12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利好关系
- 2010-10-29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 历时3年事关百姓切身利益
- 2010-10-26《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审议:将建异地医疗结算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