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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琦拉链门事件

  “安琦门事件”日前又有了新进展。事件的女主角阿兰与律师签下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对安琦提起相关民事索赔。(8月17日《新京报》)

  说起安琦门事件,和前两年沸沸扬扬的美国NBA明星科比案,在许多方面非常相似。不说别的,单就结果看,科比案件最后也是转入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科比破财免灾,赔了一大笔钱了事。

  但安琦与科比相比,实在要幸运的多。在科比案中,当地警方接到女当事人事后报案后,经过长达三天的调查取证,在检察官授权下,以重度犯罪为由,对科比实施了逮捕。随后,科比就卷入了异常繁琐的“司法程序”当中,不断地出庭或出席各种听证会,接受各种各样的质询。还要接受DNA等司法鉴定。虽然科比案最后不了了之,但是科比差不多因此蜕了一层皮,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反观“安琦门事件”。虽然安琦在宾馆被警方“抓了现行”,但是他只在公安机关待了一天就放回家了。南京警方如此“神速”处理这件事,让人感觉非常不可思议,这太过草率了吧———随着事件的发展,当事女主角爆出越来越多的猛料,这种感觉也越发地强烈。从当事女主角的事后供述来看,安琦门事件的性质绝不像人们当初认为的那么简单,根本无法排除犯罪的嫌疑,即使构不成,也涉嫌猥亵妇女。总之,安琦不能就这样拍拍屁股从南京走人。

  可是安琦就这么走了。安琦走了,他重返绿茵赛地,对中国足球能起多大作用,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他这么走了,对中国的法治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透过这个事件,我们再一次感受到什么叫“息事宁人”式执法。中国许多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并不严格按法律办事,认为能把事“摆平”就行了,只要双方当事人能接受,合不合法关系不是太大。这样做,虽然可以快速化解矛盾,提高办事效率,甚至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但由于法律被虚置,这将对法治将造成很深的伤害。

  与科比案相比,安琦的行为似乎更容易定性,因为警方有现场资料,所以安琦很可能面临和科比一样严重的指控———从科比案看到,司法部门这样做,无论在物质、时间、效率上,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但是,正是这样一个个“成本昂贵”的案件,构成了一个发达国家良好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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