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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眼下又到了年关,我们这里接待的农民工欠薪案也同往年一样又到了一个高峰期。不少案件想在年前立案都有难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他了解,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目前仲裁机构的办案压力也特别大。
 
  “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仍将维持大幅增长态势,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时说。

  这位负责人说,自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近期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案件增长的势头进一步加剧。

  而不久前颁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则能够配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更好地指导当前的争议处理工作。这意味着,随着规则的深入实施,像目前仲裁机构这种案件积压的状况有望得到改观。

  争议仲裁处理更加便捷

  “规则在应对当前案件急剧上升和集体争议、集体合同争议等特殊争议处理方面,作了一些特别规定。”这位负责人在介绍规则的新规定时说,主要是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以加速有关案件的处理速度。

  据介绍,对于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还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另外,规则还对时效的中止、中断、共同当事人、代表人、仲裁期限、管辖异议和逾期裁决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

  细化仲裁程序有关规定

  细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仲裁程序性规定是规则最主要的特点。

  这位负责人针对规则的4章58条为记者一一进行了解读: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案规则的法律依据、受案范围、争议处理基本原则以及集体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特别规定。第二章是仲裁办案的一般规定,主要是细化当事人、管辖、回避、证据、期间、案卷管理等有关规定。第三章是仲裁程序,主要是细化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分为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两节。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未涉及事项的处理问题、“三日”“五日”的涵义以及废止旧的办案规则。

  当事人可查不涉密案卷

  据了解,规则主要是规范仲裁委员会办案工作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则的具体规定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对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也规定为一年,对仲裁申请书的书写的规范,对管辖规定更加细化以便利当事人申请仲裁,对仲裁案卷中不涉及秘密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要求查阅、复印等,都使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更好操作执行。”这位负责人说。

  有效整合争议仲裁资源

  显而易见的是,规则的出台还有效地整合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规则今年1月1日实施的同时,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国务院批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三定"规定,整合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职能。在这种改革要求的背景下,规则出台是在法规层面上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有机结合。”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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