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贪官有“坐牢补偿费”来弥补“损失”
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李某在多个场合表示已经收受。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来源:10月20日检察日报)
贪官出狱后,有不少“兄弟伙”提供巨额的“坐牢损失费”,以弥补他们贪腐行为带来的“损失”。乍一看来,这些行贿人特别“重感情”、“讲道义”,是耿直的人、大方的人、值得交往人;另一方面,好象也反映出这些贪官很会“处事”、很有“人缘”,没有受到“树倒猢狲散”的不公待遇,他们为贪腐行为付出的代价“很小”。这种现象其实就是当前价值观的扭曲,是公然在向党纪国法挑衅。
行贿人给出狱后受贿人及时送上“坐牢补偿费”,是在向党纪国法“叫板”:国法给“恩人”造成的损失,我们来补上。出狱贪官“笑纳”行贿人送上的“坐牢补偿费”,是在对党纪“嚣叫”:出狱后我仍是“大佬”!这种猖狂的蔑视法律、助长腐败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腐蚀力和反面辐射力,若不从严治理和坚决铲除,将带来巨大扩张效应。
当前,我们党面临着较为艰巨反腐败考验,党能不能走出“周期定律”,关键是看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出狱贪官收受“坐牢补偿费”的底气何来?一是在位是养成的“官威”、“霸气”在延续,二是对自己腐败行为认识不深刻、不透彻,三是在千方百计钻党纪国法的“空子”和“漏洞”,四是“行贿与受贿同罪”的法律原则落实执行不到位。
我们知道,大凡受贿官员在案发前通常利用权力和职务影响,经营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俗话说“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在他们的“圈子里”的同事也好、下属也罢手中仍有大权,他们的人脉关系还在,这其中可能还有不少是在他们“保护”下仍然“潜伏”着的贪官,他们穿着“连裆裤”,是系在一根绳上的蚂蚱,是被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共同体”。获罪贪官虽然从“政坛”上消失,但他们的“影响”和“影子”还没消失。贪官们出狱后有人向他们提供“坐牢补偿费”,虽然有行贿人追求“心安”、表示“耿直”的因素,但更多的则是他们在案发前约定的“分赃计划”,那些行贿人看中了他们的“影响”和“影子”,看中了他们权力的“余威”和共同体的“潜绩”,想再次“挖掘”他们的“潜能”、榨取他们的“油水”,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正如该篇报道所描述的那样,目前在反腐败斗争中,尽管重视对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但对罪犯判刑出狱以后的情况却很少给予关注。虽然当前“坐牢补偿”情况尚属个别现象,但是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其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坐牢补偿费”现象,会使一些人从中得出腐败犯罪成本小、风险小的“规律性认识”,无疑将给那些腐败官员注入一剂强心针,万一出了事情,这边损失了在那边还有得补,这样势必会巩固他们权钱交易的心理基础,如果不彻底打击,将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文/匐茎 图/盛哲)
- 2010-10-21出狱贪官有“坐牢补偿费”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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