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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行业的准入制度

      记者24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项规章将规范我国黄磷行业发展,防止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并进一步促进黄磷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准入条件还规定,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新建黄磷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鼓励黄磷生产企业利用黄磷尾气作为热源生产精细磷酸盐或发电,鼓励企业开发应用磷炉尾气生产碳一化学品技术。

  同时,含元素磷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泥磷回收装置,泥磷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黄磷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新建黄磷装置磷渣利用率必须达到95%。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磷炉渣实施综合利用,企业自身利用困难的,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他企业实现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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