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药物的招标配送的八条建议
3月9日,由中国各个医药协会联合主办的“声音·责任 2010医药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在京举行。
座谈会邀请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医药界两会代表参加,和各协会、学会领导一起,就产业、行业、企业三个大主题展开讨论,第一个是如何改善行业政策环境,第二个如何促进产业发展动力,第三个如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大家针对当前的医药市场、医改政策、中医药的现状、企业发展等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主持人:(郭云沛,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
关于基本药物的招标配送的8条建议
今天参会的政协委员和18个协会,还有两个学会一共20个代表和媒体朋友们,尊敬医药界会议的政协委员们下午好,我今天是会议的主持人。至此今天两会召开之中的休息日,我们组织了这次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是继去年3月8日召开的"声音·责任"医药界代表的继续,会议主题仍然是"声音·责任",这应该算是第二届,不同的是,去年的座谈会由中国医药企业协会主办的,今年是18家协会共同主办的,去年是代表委员一起座谈了半天,今天委员比较多,所以我们分上下午进行讨论,上午是人大代表讨论,来会是23位代表和3位代表随行,下午召开政协委员的大会。去年是临时召开的第一届,是讨论医药如何发展的议题,今年我们筹备了近3个月的时间,分别由18家行业协会自上而下研讨座谈,收集企业的呼声、建议最后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建议和议案,给大家发了一个本子,就是这个,供我们代表和委员们参考。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代表还是委员,无论是协会、广大基层企业,关注医药健康持续发展的人更多了,心情更切了,改善行业环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没有大家的参与不行,在此我提议为出席今天座谈会放弃自身休息的委员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出席今天座谈会医药界全国政协委员是:江西任何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文龙,天津麦德龙生物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北京正大集团,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国药品生物制品鉴定所实验动物中心岳秉飞,国家中医药局中国军事院原院长赵大生同志。
出席今天会议的18个协会是中药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孙洗生,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会长白慧良,中国医疗行业部主任,中药医疗包装协会蔡红,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骆谢农。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物研制与开发行业委员会执行总裁肖淑玉,中国医药协会副理事长刘海民,中国生化制药协会徐长森,中国医药科技促进协会童振雨,中国中药协会会长王书亭,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还有一些协会其他同志我不一一的念了。
出席今天会议的还有新闻界的朋友,人民网、新华日报、中药医药报、医药经济报、医药经理人,健康报,北青报、北京晚报、第一财经报道等近20余家的媒体朋友们。
我们今天的会议原议程稍微有一个调整,上午时间是12点,政协我还不了解,我们为了让大家更了解这次会议,我们做了一个提案,就给了大家,还有一个中心提案,我就把中心提案给大家念一下,大家可以看一下,为了等其他没有到的委员,我们先看一下《关于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
近几年来,有关基本药物的招标配送等相关文件在各地的实施中,曲解文件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此风不刹,不仅药品招标中的诸多积弊得不到根本解决,也阻碍新医改的深入推进。为此,特提出如下八条建议。
建议一: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
(1)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规定必须提供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没卖过假劣药品的证明。
(2)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外地企业必须出具省级药检所有关药品合格证(市级药检所证明无效)的规定,而各地药品质量检测实际上是由所在市级药检所执行的。
(3)明确取消在药品检验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被授权人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保证明的核查的规定(注:本地企业没有此规定)。
(4)明确取消招投标时对外地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注射剂类生产企业工艺处方核查的规定。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工艺处方的核查,是国家加强企业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药品招投标,审核的是企业及产品的合法性和性价比。过多地涉及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只能是增加企业的负担。
以上四条规定均是部分省、市、自治区自定的。这些规定明显是针对外地的企业所设的门槛,是变相的地方保护,必须坚决铲除。
建议二:尽快落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质量优先"原则。应由国家相关部委等权威机构来制订"质量优先"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推进该"质量优先"标准的切实实施,以使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进行质量分层有章可循
质量分层标准的制定中,不能简单地把是否专利,是否原研,销售额排名等作为评定标准。同时,不能仅靠各地招标时临时聘请专家在招标现场凭印象"打钩"来确定"质量优先"品种。这些做法欠科学、欠公平,难以真正选出质量好的产品,极易使权利寻租、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建议三:尊重市场的选择,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选配送企业。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配送费用是企业议定与支付。政府确定招标价格就已保障了国家和群众利益。行政干预和限定配送是不恰当的。倡导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反对片面保护本地方利益;反对限定"委托所在行政区域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反对中标价以外增加收费项目;反对给批发企业人为划分等级并限定其配送范围和配送费率等违法和越位的错误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加强落实监督、及时纠正,确保地方政策不走偏。
建议四:对医疗机构的货款结算必须进行有效监督。卫生部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明确要求"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监督医疗机构回款行为的机构或部门,这项规定迟迟未能落实。
货款能否及时结算是困扰配送商业和供货企业的一个长期的、较为普及的现实问题。热切希望采取可以落实的硬措施,使该问题能尽快得以彻底解决,促进整个招投标流程的顺利推进,及相关各项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建议五:落实医保部门作为药品招标采购的真正主体地位。现有的药品招标采购组织机构,应该主动把医保部门纳入其中,医保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到药品招标采购的活动来。医保部门参与到药品招标采购的活动中,有利于对医疗机构的处方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医生更加科学诊断,合理用药,有利于发挥医务人员的技术潜力,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利于节省国家财政开支,节省医疗费用;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有利于医疗专业的健康发展。医保部门作为药品招标采购的组织主体是一种更加科学的制度安排。
建议六:在招标采购中,应体现对民族制药企业的扶持。特别是中药和民族药,应该在价格、基层配备、临床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建议七:政府相关部门在确定的中标价时要发挥市场机制,取消加成管制。在最高零售价内,建议国家考虑设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中标指导价,设定其合理的价格浮动范围,具体浮动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医疗机构在不高于中标价销售药品的前提下,不再限制其采购进价,医疗机构药品的零售价格可自行确定,产生的药品差价归医疗机构所有,政府只管是否突破最高零售价。
建议八:尽快建立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检查公报制度。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应建立检查公报制度,以确保按需生产、及时配送、按时回款。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价外索费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和医疗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连续多次违规的企业应取消投标和配送资格,对医疗单位应降低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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