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不能选为配偶
夫妇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家庭幸福的重要条件,更是保证子女健康的物质基础。因此,在选择对象时,除了注意对方的道德品质外,还必须注意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如果有以下四类情况之一者,不能选为配偶: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准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以本人为中心,垂直上下三代以内的血亲。包括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女女,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弟姐妹等。
2、**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或重度智力低下者不准婚配:据调查,夫妻双方都患有精神分裂症者,其子女的发病机会为57.8%一68.1%。重度智力低下者生活多不能自理,如果双方同病,非但不能互补,尚需他人照顾,既无法承担家庭义务,又无能力教养子女,若系单基因遗传所致,其后代同样为智力低下的机会增多,更会加重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3、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者不能选为配偶。
4、严重的内外科疾病患者如血友病、严重的心脏病、肿瘤未经治愈者不能选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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