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出台
本报讯 (记者谭 嘉)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科室设置、人员和设备配备标准有了“硬杠杠”。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近日正式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地要将中医科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
根据《标准》,中医科要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所设置中药房应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在人员配备上,《标准》明确,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标准》要求,中医科除需配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电冰箱、计算机等基本设备外,还必须配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中医设备。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该《标准》执行。
- 2010-03-17《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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