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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轮回 药监系统月底前恢复属地管理

  9月底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将由现行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变为地方分级管理。

  市、县两级药监局的人、财、物权将从省药监局剥离,归各地政府分级接管。

  省以下各级药监局是否会并入同级卫生局?“不会。”

  (成都商报记者 郑锐)省政府办公厅8月27日正式下发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将由现行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在9月底前变为地方分级管理。市、县两级药监局的人、财、物权将从省药监局剥离,归各地政府分级接管。

  当地政府管理市县药监局人员

  从垂直管理到分级管理,最核心的变化在人员管理、经费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改革之后,省以下各级药监局将实行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即人员管理等脱离省药监局的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仅在业务上接受省药监局指导。

  通知明确,市(州)、县(市、区)药监局(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名册由省药监局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实提供,并移交各级政府管理。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在这次体制调整中原则上仍按原任职级相应安排。对于超职数安排的情况,将在今后逐步消化。

  经费预算方面,人员移交完成后,其财政隶属关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划转各市(州)及县(市、区)管理,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均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办理,与当地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涉及需由单位(承担)补缴的费用,由同级政府解决。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也将以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和2009年审计厅对全省药监系统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为基数,由省药监局负责清查、登记,核准后划转各地政府。

  对于改垂直管理为分级管理的原因,通知指出,是因为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负总责”,若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的责权无法匹配。药监系统是从2000年起,从地方分级管理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的。


  市县药监局不会并入卫生局

  市(州)、县(市、区)卫生部门与同级药监部门的分工也将进行调整。卫生部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药监部门则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职责。

  按照四川省已经启动的省级部门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省药监局从原省政府直属机构变为省卫生厅管理的二级局,那么省以下各级药监局是否也会并入同级卫生局?“不会。”省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机构改革的方案,市、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设二级机构,各地药监局将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独立运行。”

  通知明确,在调整职责的基础上,“要保持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政府行政编制总额。因此,此后,省以下各级药监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将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原编制数重新合理核定,省委编办已核定的相关事业编制(含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将全部核销。

  据了解,所有交接工作须在9月底前完成。同时,省政府明令严禁趁体制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监察、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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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垂直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共同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如工商、税务、海关等。

  分级管理

  即属地化管理,与垂直管理相对应。采用这类管理机制的政府职能部门通常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事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且纳入同级纪检部门和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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