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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主动为入学就业人员检测乙肝

  本报讯 (记者王 丹 孙 梦)日前,卫生部发布了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等一系列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医疗机构,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在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如果不是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凡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并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此外,对于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职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让患者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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