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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医疗方案告知需周详

  在近日于湖南省长沙市召开的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第4届学术年会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刘晓光建议,在绝大多数诊疗告知活动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可以采取同时告诉患者本人和家属的双轨制方式,使患者及其家属均接受到较为详尽的医疗信息,尤其是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中提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刘晓光认为,替代医疗方案是以法律的形式新增的条款,其目的是更有效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在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和技术规范中未见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医务人员应尽可能给患者提供全面的疗法,其中包括医疗机构即将给患者实施的治疗和手术方案之外的其他方案,供患者选择。

  由于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范围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刘晓光认为,不同级别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应当作出限定,即限于本医疗机构里已开展和能够开展的医疗技术。替代医疗方案可能跨专业、跨地域,告知义务可由本科室医师或他科室医师履行。由于告知的内容众多,对某些常见且具有多种治疗方案的疾病,医院可提前制订宣传册,或利用宣传栏进行介绍;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每隔几年制订并发布部分疾病的替代治疗方案,使医疗机构对于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逐步形成规范。

  刘晓光认为,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疾病的治疗方案也更新较快。医生很难做到把所有情况都完全告知,这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如果完全让医生对此负责,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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