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提高大病救助标准参保人年度支付最高达32万
安康市大病患者救助标准大幅提高,每个参保人年度支付额最高可达32万元。
据了解,为解决大病患者看病贵、负担重等问题,经安康市政府批准,安康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建立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基金制度,救助金额最高可达8万元。同时,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统筹标准和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调整为每年度最高支付20万元。加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每个参保人年度支付额最高可达32万元。
据了解,大病互助基金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大病互助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不划转个人账户。大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负担金额分为四个救助段,即:个人负担金额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70000元以及7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分别为:40%、50%、60%、70%,最多救助不超过8万元。(记者 赵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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