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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再添“强保险”

  

  国务院总理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包括 10章 64条,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要点

  1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2 强化各部门监管职责

  3 将食品安全法原则规定具体化

  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

  食品安全再添“强保险”



  ■看点

  出现重大事故将处分政府责任人

  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食品安全事故两小时内报告

  实施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批发企业票据保存至少两年

  实施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将被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病毒性肝炎”从业者应调转

  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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