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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关税调整 婴儿食品有望价格下调

  改善民生

  车船税法1月实施 近9成乘用车主税负不会升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即将实施。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舶按年征收的一种税。相比以前的征税方法,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

  车船税法中,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比如,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对每一档分别规定了税额幅度。

  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挂车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而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艇身长度划分为四档,每米税额为600元至2000元。

  此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缴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012年1月起火车票全实名制

  2012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旅客须凭本人有效件购买车票,并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件原件(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除外)进站、乘车。

  购票证件可用原件或复印件,一张有效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

  代人购票的市民可持乘车人有效件原件或复印件代购车票。通过网上代购车票需输入乘车人信息。

  实名制车票丢失的旅客,可持证件到火车站值班主任窗口“解锁”,注销购票信息,然后花原价重新购买火车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票办法,旅客丢失实名制火车票有望通过挂失的办法补回车票。

  实名制后,旅客进站乘车须同时持车票和与票面所载身份信息相符的本人有效件原件,进站时由铁路部门客运人员、公安人员进行查验。“票、证、人”信息一致,方可进站。

  进口商品关税降低 730种商品有望降价

  财政部宣布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其中煤炭、焦炭、成品油、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等均在其中,这也意味着这些商品都有下调价格空间。

  730多种实行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为能源资源性产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农业生产资料;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


  其中,煤炭、成品油、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人工耳蜗、X光片等均属于“点名”实行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的商品。此外,财政部方面还表示,2012年将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出口方面,2012年我国则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此外,2012年进出口税则税目也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统一规定进行修订,增列了柔性印刷版、堆取料机械、血管支架、无线耳机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

  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 包括非京籍职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全覆盖,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范围将提高,预计惠及人群新增400万。

  据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扶持中小企业

  上海将扩大增值税试点范围:建筑业等暂不纳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号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减轻相关企业的税负。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此前,上海市的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针对有一些企业反映试点后其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的情况,上海财税部门表示,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充分理解政策,用好试点过渡政策;另一方面将综合考虑试点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以利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减负小微企业政策出台 免征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号至2014年12月31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还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这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总局出台办法 债权变股权减负中小企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范围包括属于以下三种情形: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此外,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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