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与主题班会
“”事件曝光,掀起了社会上的关注热潮,教育界也不愿闲着,多好的教育机会啊,该乘着明星偶像们斯文扫地的东风给受教育者们上一课了。有高校把“”编入教材,放到课堂上讨论。这个倒还有点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工作作风,值得鼓励。毕竟没有先入为主的主导性的意见强行灌输。但有些中小学也耐不住寂寞,秉持着一贯的“堵不如疏”的优良思想工作传统,积极地向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引导。一时间,相关的主题班会、主题讲座等,都被这股东风吹进了纯净的校园。
这个教育创意的确有水平,但是看看最后形成了什么结论?受教育者得到了什么教育?综合不同学校的中小学生就此案所作的总结,列举如下:一,陈冠希很坏,或者至少很变态;二,树立正确的偶像观,明星偶像们并不是道德标兵;三,不要滥交,男生要有责任感,女生不要太随便;四,要注意隐私保护。如果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效果似乎真的不错,也一定符合教育者的预期。但我还是心存忐忑,且不说思想这个东西,除了自己,谁有把握确证是否发生了预想的变化?是否能够通过一场讲座或一堂班会就可以彻底转变?有点玄乎吧。就一些组织者的定性言论来看,是从一开始就是把这个事情当作反面教材来使用的。反面在哪里?——跟正确认识青春期有关,跟少男少女的性态度有关,跟正确认识并自觉抵制网络内容有关——而问题的核心,披露并传播他人隐私是错误的,是犯罪,却被弱化了。
“”事件跟青少年教育的诸多方面的确可以扯上关系,但我以为,这种关系上的教育意义是非常牵强的。一个成年人,他滥交,他有某种窥淫癖,他喜欢某种生活方式,不是通过诱骗、胁迫以及控制他人意志的手段,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你当然可以不喜欢,甚至很不安,但你能说这是不道德?你能说这是很坏很变态?最多你有权说,这个不合“我的道德”。因为他没有强迫你看,强迫你知道,故意让你不安!在成年人之间,个体自主性充分满足的条件下,所谓“只有主流的性道德,没有恶的性道德”的判断,确实道出了性中的核心价值。在此案例中,人们太多纠缠于当事人(我更愿意称呼他们为“受害人”)的道德责任,把个人隐私部分拿来当众审判,却好像都忘记了那个罪恶的中心——披露相片的罪犯。
从“”事件中,青少年们学会了什么?——不滥交?教育者难道想要告诉他们认真和专一的“交”就可以了?——偶像很坏很变态?难道那些艺人偶像是靠做道德标兵树立起来的?——保护隐私?这个就更滑稽,如果就这一个教育目的,倒还凑合,搁在一块就否定了前几个了,这难道是在说,做什么都没关系,悄悄地嘛,保护好隐私,不要让人知道了就行了?我看,不如简单点,直接说:“同学们,那些事都是成年人做的,很有争议,而且作为偶像,应该行为检点,以良好形象示人,你们普通未成年人,容易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不要做!”很遗憾,这个最该达到的教育目的,教育者们明显忽略,至少,没有相关的成效反映。
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的心理特点就是猎奇,性禁忌愈严重,成年人愈加想预先防范,他们的好奇心愈加受到激发。在没开讲座或班会之前,肯定不是所有人都看过听过,开完了以后,相信百分之一百的人要去想办法弄来看看了。这个无关青少年的生理上的性萌动(那是真切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应该要“疏或堵”的问题。成年教育者的比较好教育方法就是不主动表示关注态度,被动的表态,也大可以“此事与你们基本无关”了结。在青少年中讨论堕胎的权利问题是荒唐的,因为现有法律空间中,他们根本无权怀孕。同样的道理,跟他们讨论正确的观,如滥交是否正确,窥淫癖是否变态,以及责任等等问题与我们既定的主流的教育立场无关,因为,我们的教育立场是根本不让青少年发生性关系。如此,中小学的“”主题班会和讲座,如果不是普法教育(涉及侵犯他人隐私),却大谈特谈性道德,这哪儿跟哪儿啊!
- 2008-11-12“艳照门”与主题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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