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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空巢老人精神赡养义务社会化

  在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和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的同时,有关老年人生存状况的报道频频见于报端,其中,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尤为受到关注。法律专家对此认为:精神赡养的立法强制不具有可行性,建议把精神赡养转化成经济问题,使精神赡养义务社会化。
               
  所谓“空巢老人"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有2340万名“空巢老人"需要照料,只有10.39%的子女能注意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君介绍,在法理上,“赡养"的理念包含了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个方面,但立法对于精神赡养义务在实际中的操作难以界定。“譬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去探视几次老人。"周宇君说,这样对于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立法强制也就不具有可行性。

  长沙老龄委的工作人员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一般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首先是要有时间,其次是具备精神赡养的意识,最后还要掌握精神赡养的良好方法。

  在国外的婚姻家庭法中,把对老人的一部分精神赡养义务转加给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机构。周宇君认为,国外的文化是契约式的家庭关系,与国内还是有所差别,中国人更看重彼此的亲情,子女的赡养是无可替代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一种合同把精神赡养转化成经济问题,由赡养人出资,社会来承办,通过把精神赡养社会化来解决这一问题,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法律专家呼吁,在空巢老人的数量和比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的同时,应尽快完善老龄社会的帮助系统和相应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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