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HIV阳性告知规范试行一年 专家建议“知而不告”应究责
HIV阳性,“告知配偶”是义务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实施一年,面对新困扰专家建议对“知而不告”应究责
是艾滋病传播的三种途径之一。通过不安全将艾滋病病毒传播到一般人群的情况几率很大,如不采取有效干预措施,有可能成为艾滋病广泛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艾滋病在全球蔓延时,一个新的防治体系也在形成。2009年11月,甘肃省卫生厅出台《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专门就告知的程序做出规定,甘肃在全国走在了前列。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HIV预防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HIV的二代传播。
每年的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2009年和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为:“普遍可及和人权”。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来临之际,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规范》施行一年来,因告知而出现的困惑和新的问题,亦随之而来。有学者对社会有责任提供告知后的保障、知而不告更应究责等诸多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HIV阳性告知有效预防二代传播
省卫生厅日前公布了我省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情况:今年前10个月,我省共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16例,其中艾滋病病人63例,死亡32例。性传播仍是主要的传播途径。在省疾控中心记者了解到,我省的HIV感染者中有与正常人结婚的例子。甚至有的感染者明知自己有感染情况仍与非婚伴侣发生性关系。
据研究: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个健康男子和一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一次,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大约是1/500。如果将上述两人的性别交换,健康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约为1/200。因此,专业艾滋病防治人员有着这样的共识:HIV阳性结果告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HIV预防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HIV的二代传播。
出于上述考虑,2009年11月,省卫生厅出台《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定,适当扩大艾滋病诊断结果告知范围,除告知检测者本人外,还要将诊断结果告知配偶或监护人。并对艾滋病检测阳性者对性伴侣的告知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专门就告知的程序做出规定,甘肃在全国走在了前列。
兰州市七里河区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科主任藏绪宏告诉记者,因为流行病学有一个的问题。确定感染者近期性伴侣并进行,一直是艾滋病告知中最重要的环节。但很多感染者忌讳,不愿让家属知道感染事实。在他接触到的HIV感染者中,有近八成不愿让家属知道自己的病情。曾有个患者在得知被感染HIV后异常恐慌,一个月再见他时,竟是头发花白。在发现感染事实后,2年多他每天都在痛苦挣扎中。疾控人员一直尽力给予他最大的帮助。出于对妻子的责任,他请求疾控人员装扮成临床医生向她的妻子告知他得了乙肝,并请妻子采血看看是否被传染上了乙肝。当一切检测顺利完成,拿到妻子的阴性报告后,这名男子泪水肆意……《规范》出台前,有位40岁的男子被检测出HIV阳性,在告知该男子检测结果的同时,疾控人员提议他告诉自己的妻子,但他一直没有同意。此后,他拒绝与妻子过夫妻生活长达一年之久。其间,疾控人员反复对其做工作,晓以利害,张某最终向妻子坦白了感染的事实并带她前往疾控部门进行检测。
拿到一份阳性报告意味着一个家庭即将掀起波浪,结果殊难预料。防治人员对于告知工作有着深切的体会,“告诉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对其心理的打击是一般人很难想象的”。因而,对于“告知配偶”,我省出台《规范》限定告知期限为一个月,“希望感染者有一个心理调试的过渡期。这是站在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基础上。”省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科艾滋病防治专家席沧海主任如是说。
及时告知配偶是HIV感染者应尽的义务
对于履行告知责任,每个感染者都不可以置之度外。但在《规范》出台前,大多时候疾控人员往往因是否一定强制感染者告知配偶感染事实左右为难。仅以七里河疾控中心为例,该中心曾管理过70个HIV感染者,但就因为告知配偶的事情流失了14个。每当疾控人员问及感染者“考虑得怎么样了?准备告诉爱人吗?”时,有的人就不再接听电话,有的甚至更换了手机号。
卫生部控制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副会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流行病学教研室张孔来教授是我国防治艾滋病政策演化进程的亲历者。日前,就《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的实行情况专程前往兰州进行调研。在他看来,认可和捍卫感染者的告知责任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HIV感染者有自己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知道自己感染了,有义务告诉结婚的伴侣。应该由他讲,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替他讲,他有这个义务。
从艾滋病防治理论上讲,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艾滋病患者再次传播他人,从源头上防止艾滋病的传播;有助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流行学调查,摸清艾滋病疫情,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也利于及时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治疗、救助、关怀等服务。从权利角度讲,这也是维护艾滋病患者配偶及性关系者健康权利的保障。作为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密切性接触者,有获悉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知情权利,以便于他们保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高危,不发生无保护的性接触,有效地阻断再次传播。
HIV感染者不应被社会歧视
消除感染艾滋病告知的困扰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环节。提高非歧视性的社会环境,更是当中关键一环。
在兰州某地曾有个感染者在社区办理低保时,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HIV感染者身份,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帮助。然而,这一消息很快被扩散至社区的各个角落,大家都不愿再与他来往,就连自己上街买菜,卖菜的人都向他挥手不让他靠近摊位。
谈及这个话题,张孔来教授痛心疾首“歧视太让人伤心!”“艾滋病就是一种病,跟其他的病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传播的途径让人把艾滋病看成了洪水猛兽。因为传播途径有吸毒传播,有传播,所以人们总是把感染的途径和患者联系在一起,认为得了病的人不是好人。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偏见,应当把艾滋病当成一种正常的病看待,感染者就是受害者!”
在着力救治感染者之外,省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室主任余爱玲更看重的价值是“反歧视应该是一种社会常态。”她表示,HIV作为一种严重传染病,致死率高,感染者往往会面临严重的社会歧视,所以必须与其他保护措施,比如名誉权、隐私权相结合,才能有效实施HIV阳性结果告知,也才能促使感染者危险行为的改变和健康行为的持续。
在专业人员看来,在当前环境下,重要的是营造一个环境,让感染者将病情告知配偶及与其有性关系的人。
故意传播艾滋应受法律制裁
艾滋病患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的义务,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困扰。近年,社会上陆续出现了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但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罚,受害者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现实为公众的担忧提供了证据。几年前,一位兰州女性在得知自己被感染HIV时,情绪失控。大叫“谁给我传上,我就让他不得好死!”随即她与疾控部门断绝了联系出走外地,一年后她再次找到疾控部门,这时医生发现她已经怀孕了……
张孔来教授表示,如果知道自己是感染者,而有意感染别人,这样的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于2006年正式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故意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又如何计算和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条例》均无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感染了艾滋病将面临死亡,故意传染艾滋病就等于故意,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用“艾滋病”的条文,与艾滋病犯罪稍许有些关联的条文是《刑法》第360条,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很明显,《刑法》第360条并没有把故意传染艾滋病的犯罪行为考虑在内,即使退一步讲,用该条定罪,也显然太轻,威慑作用不大。对此有关人员呼吁,应该修订刑律,增补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条款,做到有法可依。
- 2010-12-01甘肃:HIV阳性告知规范试行一年 专家建议“知而不告”应究责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