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入托感染手足口病
漫画陈丹
一岁多的小凡(化名)被父母送往我市新新(化名)托儿所入学,一周后,小凡手足出现疱疹、口腔出现溃疡现象,随后被确诊感染手足口病。
就在小凡入托前,新新托儿所曾出现过两例手足口病感染病例。得知这一信息后,小凡的父母以“托儿所疏忽导致小凡感染”为由,将托儿所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多元。
■案件:幼儿入托一周感染手足口病
2009年9月7日,小凡开始半封闭式入托新新托儿所。2009年9月14日晚,托儿所负责人阿明(化名)发现小凡手心、膝盖、口腔等均有红色皮疹。于是,阿明立即将小凡送到市博爱医院治疗,医生证实小凡已感染手足口病。
小凡共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用19665.33元。
■家长:托儿所疏于防范导致幼儿感染
就在小凡住院期间,其父母经了解得知,小凡入托前,新新托儿所处曾出现过两例手足口病感染病例。于是,小凡父母“托儿所疏忽导致小凡感染”为由,将托儿所告上法庭,索赔包含医疗费、误工费、 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费用合计 49697.83元。
■托儿所:双方建立保育与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对于家长的起诉理由,新新托儿所认为,托儿所作为办学单位,与家长建立的是保育与教育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中并不负有对婴幼儿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合同义务。
此外,托儿所认为其从事的保育保教范围,仅为方便相关婴幼儿家长在白天进行托管婴幼儿,家长在已支付相关托儿费的范围内,已经实现其婴幼儿被托管的合同权利,未见托儿所存在“疏于防范”的法律事实,且原告也没有有效证明该“疏于防范”与所致手足口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小凡在何时何地受到感染(含病情潜伏期间的传染)?又在何时何地病发?托儿所认为,在如上因素均不能得到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原告的诉求于法无依、于理不合。
■争议:如何证明手足口病与托儿所有关系
市第二人民法院调查得知:小凡入托前,新新托儿所曾发现两例幼儿感染手足口病病例,当地有关部门曾要求其停课一周,但托儿所在此期间未按要求停课,而是将入托的孩子(包括小凡)带回其负责人家中进行托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感染的手足口病是否在被告某托儿所引起,被告对于原告感染手足口病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在小凡发病以前,该托儿所已经发生两例手足口病,但该两例手足口病患儿在2009年9月4日已经入住医院,而小凡是在2009年9月7日入托托儿所。从时间上看,小凡并没有与以前感染的两例病人接触过。此外,手足口病的潜伏时间为2-10天,而小凡在2009年9月7日前,没有入托该托儿所。
■法院:托儿所向小凡赔偿5000元
2009年9月13日,小凡被发现出现手足口病的症状,但其入托期间不是全封闭式入托,即不排除小凡在其他时间或地点感染该病,另外考虑到手足口病的特征为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复杂、控制难度大,属于公共卫生领域的全球性问题,故无法确定小凡是在托儿所处感染手足口病。
托儿所在有关部门发出停课1周的通知后,将学生带回其负责人的家中继续入托,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由于该地点与前两例手足口病的发生地点不同,即托儿所已将入托儿童与原感染场所隔离,故该管理上的疏忽并不能确定是小凡感染手足口病的原因。
据此,法院判决托儿所向小凡赔偿5000元。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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