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法人将成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健康报讯 近日,卫生部发布通知,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成为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接受消费者的卫生投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负责对其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有关培训,还应当按照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保证以上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如果出现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征求意见稿还对公共场所禁烟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等。
- 2010-06-17公共场所法人将成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