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医院
热门推荐
您的位置: 首页 >> TAG >> 入刑

醉驾入刑! 叫罔顾生命者去监狱里清醒一下

 

  近日,社会加大了对醉驾的打击力度,虽见成效但还是有不少醉驾出现,于是醉驾者当入刑便进入了人们的视线。法制进行时中,检测的醉驾人数已超过140人,这个数字还在攀升,并且检查到的只是一部分醉驾人员,真实数字还要高。有人认为将醉驾入刑是最有效的方法,让那些不顾自己和他人性命的亡命之徒有所警悟。而事实上,此后100多年里,酒驾、醉驾也鲜有被判刑的。反对醉驾“入刑”的人老说要尊重刑法的精神。我搞不懂刑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意思,但我想刑法精神应该侧重确保更多的人不被放任的错误所杀。

  引起事故;闹事。郑观应《盛世危言·赛会》:“况今日各镇埠迎神赛会无益之费累万盈千,游手好闲者动辄因而肇事,何如移此项赀财以开博览之会。”闻一多《“一二·一”运动始末记》:“各处暴徒从肇事逞凶时起,到‘任务’完成后,高呼口号,扬长过市时止,始终未受到任何的干涉。”巴金《家》八:“肇事的兵都逃光了,没有捉住一个。”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吊销,两年内不准申领;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听过不少醉驾和飙车等高度危险的交通行为将有专有的刑事罪名(可能叫“危险驾驶罪),会大大提高醉驾和飙车的犯罪成本。作为倡议“重刑治醉驾”的人,对此感到异常的高兴,醉驾之于他人的伤害是存在主观恶意人性恶劣的体现,而且恶意不小,我们不能说醉驾的动机不像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那样是或伤人而将主观恶意弱化到刑法的考量之外。

  醉驾的危害性及其必然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人,只要他醉酒驾驶就是在主观上放任或伤人的行为发生,对这种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放任不予最有力度的遏制,绝对是非人性的。我曾经说过我们应该向孙伟铭道歉,道歉的理由一是执法不严,二是惩戒不重。如果孙伟铭知道醉驾是要被处重刑的,他极有可能就不会放任其罪行的发生。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只会判“吊销十二个月的自由”,那么就会像醉驾一样满大街都是;如果只会判“吊销十二个月的”,那么你我的妻女定然成为色狼的玩物。

  反对醉驾“入刑”的人老说要尊重刑法的精神。我搞不懂刑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意思,但我想刑法精神应该侧重确保更多的人不被放任的错误所杀。当前以及未来至少五十年之内,重刑惩戒是唯一能够让刑法精神在现实中闪光的手段,也是我们的法律能够充分体现法治人性重要途径。

  人类的爱更多地表现为理性之爱,理性之爱之所以高于动物的本能之爱,就是因为理性之爱是有原则、有秩序、有目的、有策略、有远见的爱,这种爱,让人性获得了兽性永远也不可获得的美,也让人类社会有了恒久不去的温暖。

  据说,有史可查的中国第一辆汽车和酒驾第一人都和慈禧有关。这辆汽车是袁世凯买来送给慈禧作生日礼物的,老佛爷一高兴,赏给司机孙富龄一碗酒喝,孙富龄酒驾,撞死一名太监。当然,老佛爷的御用司机不会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而事实上,此后100多年里,酒驾、醉驾也鲜有被判刑的。但很快,醉驾者的“逍遥”日子将一去不复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醉驾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条款;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员25日分组审议该草案时,很多人更建议删除“情节恶劣的”的表述,加重对醉驾的惩罚力度,同时对醉驾肇事数罪并罚。对于醉驾入法,虽然多数民意和“全天下男司机的老婆孩子都举双手赞成”,但仍有反对的声音。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员还建议加重处罚,其映射的正是当前醉驾屡屡肇事却难有彻底改观的严峻现实。资料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去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了16%,其中酒驾、醉驾系主要罪魁。

  酒驾和醉驾近年不断飙升,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虽然公安部去年开展了严厉整治酒驾专项行动,但醉驾事故仍未中止。且近年醉驾事故有性质逐渐恶劣的苗头,如2008年成都孙伟铭、2009年杭州魏志刚醉驾肇事案,让人触目惊心,留给社会太多的痛楚。醉驾为何屡禁不止?其原因有二:从社会文化、道德因素而言,中国有着几千年酒文化传统,也一向讲究人情的,而现代文明的汽车文化尚未深入人心,驾驶员对自己的安全有较高意识,但尊重他人生命的意识则较淡薄——其核心是公共道德意识的薄弱。从法律层面而言,法律疲软,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罚款、记分、扣本甚至拘留都不能真正触及醉驾者的痛处,一定程度助长了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而在国外,酒驾醉驾的立法虽不尽相同,但都比较严厉,如美国对酒驾实行“零容忍”,警察查到后会立即逮捕,美国一名男子因为9次酒驾(未祸及人命),近日就被重判终身监禁。

  目前,中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在审议中,不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员的建议最终能否被采纳,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醉驾必然入刑。醉驾入刑,法律责任的升级将有效震慑驾驶员醉驾的违法冲动。否则,“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这句话,将在醉驾者发动汽车那一刻得以应验。还要看到,今年上半年国产汽车产量稳居全球第一,去年销量全球第一,中国,正在大步跨入汽车社会。但汽车增多、驾驶员增多只是汽车社会的表象,还需要良好的汽车文化这一内核予以支撑。而汽车文化就表现在良好的交通秩序和驾驶员良好的公共道德上,这二者的形成,无不有赖于严格的法律制约。所以,醉驾入刑,既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的现实必需,也是为构建汽车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未来所需,这对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

  • 1
{/cms:show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