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并未取消“乳品可添加三聚氰胺”规定
卫生部:食品乳品中严禁人为添加三聚氰胺
(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监督局有关负责人23日指出,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将三聚氰胺人为地添加到食品中。
但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三聚氰胺作为一个化工原料,用途很广泛,可用于塑料、涂料、黏合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但含量很低。对于这种难以避免的环境带入,2008年10月,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并公布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根据这一公告,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液态奶、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规定限量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有关专家指出,规定乳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并不是允许将三聚氰胺添加到乳品中,而是为了将环境自然带入的极少量三聚氰胺和人为恶意添加区分开。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部今年4月22日公布了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没有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对此,卫生部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说,认为“卫生部取消乳品中三聚氰胺管理规定”是一种误读。“这不是取消对三聚氰胺的限量管理规定,而是因为已有相关现行规定,因此在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重复设置。”
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已将三聚氰胺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三聚氰胺属严禁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乳品三聚氰胺限量管理等规定依然有效,有关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位负责人说。
新国标中,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会不会导致乳品企业随意添加三聚氰胺?卫生部表示,2008年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了四批“黑名单”。其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因此,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我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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