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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家解读《食品安全法》

    2月28日,备受各方关注、经历四次审议并多次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最终表决通过并公布。由于事关重大,又恰逢"两会"前夕公布,《食品安全法》的热度剧增,如何认识新法、如何贯彻、如何配套等后续问题成为专家和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焦点。距离《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的日子不长,但食品安全的保障之路还很长。

    1、食品安全委员会靠更加有力的协调理顺体制矛盾

    调整现行的多头、分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的焦点。尽管目前尚未改变这一体制,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该法对各部门的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弊端的目的。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认为,在以往的食品监管中,曾经出现过类似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机构,如2007年国务院成立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但是以临时形式存在的。在我国部分省市也有过相关探索,如2004年8月广东省成立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的常设议事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就像美国、日本也设立了类似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机构,但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没有谁能够保证食品百分之百的安全,只能说是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保证食品安全。"罗云波认为,应该理性地看待食品安全委员会,它的出现本身就已经说明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前进了一大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从法律上明确的常设机构,在协调各部门时理应享有更大的话语权"。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提出,应该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更大权限,把多个部门的分段监管过程统一协调起来,实行全程监控。全国政协委员、奥斯卡利亚集团公司董事长严慧英也建议,要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垂直监管职能,消除多部门分段监管中的监管空隙。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现科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防范方式,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广泛应用。进入新世纪,我国农业、食品科学等方面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和实践也开始起步发展。


  就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后的3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中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应强化风险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这是在全面治理的基础上以科学为基础的重点治理。

  《食品安全法》已将风险评估上升为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层面,但由于起步晚,体制还需理顺,工作机制尚需建立。中国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风险分析研究室研究员李耘曾对记者提起,风险评估工作量大,历时长,费用高,要运用农学、生物学、化学、病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需要政府、公众和不同机构等共同运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比如,风险信息在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公众之间的交流非常关键,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是实现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

  就此,全国政协委员茅玉麟提出了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科学普及专项应急预案》的提案,包括培养科普信息员等,在应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时,向普通百姓普及相关科普知识,"让谣言止步于科学面前";全国人大代表、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材也建议加大食品科普推广力度,解决因大众食品安全知识匮乏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食品企业应多参与其中,以提高食品行业的透明度。

    3、食品添加剂法规要配套,规定要明细

   《食品安全法》对“蒙牛特仑苏”们添加诸如

  OMP等物质的行为给出最具权威的判断———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据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叶建农介绍,食品添加剂属于有机化合物,目前全世界已人工合成了10万多种有机化合物,每年还新增2000多种,绝大多数化合物的毒理作用尚不清楚。他在《切实关注食品安全,赋予“民以食为天”以新的诠释》的提案中认为,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本身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等是目前食品添加剂的三大主要问题。“对人工合成的非天然化合物,除非属于国家已经批准的合法食品添加剂,否则都应对其进行‘有毒、有害推断’。”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副校长郑祖康建议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首先列出目前国家允许的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名单,并尽快科学地制定限制用量。逐步要求食品企业在食品成分及含量的陈述中列出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可先从罐头食品试点。应严厉打击超标使用添加剂和人为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应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刑事犯罪处理,以投毒罪提起公诉。


    4、食品召回"双赢"的制度设计需完善保障机制

    食品召回在保障消费者健康和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生产商和分销商的声誉,被认为是一种"双赢"的制度。2007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广东省等地也相继在各自的食品安全条例中对食品召回做出相关规定。

  但是,"由于召回制度不仅要进行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人体健康危害的调查评估,还与生产、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密切相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仅靠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会有一定的难度。对一些重大的违法行为,以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力度是不够的。"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梁燕君委员曾在2008年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建议,要提高食品召回的立法层次。

  如今,《食品安全法》颁布,食品召回有了法律保障,但还远远不够。梁燕君委员建议,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建立食品追溯制度以及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等。本届"两会"上,来自湖北信息产业厅的科技界政协委员胡树华通过自己带来的贴有二维码的大白菜说明建立食品二维条码追溯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疆农业大学副校长蒋平安也在国家农业信息技术工程中心详细调研了"牛肉质量安全全程管理与溯源"等情况,从技术控制方面为保障食品安全支招。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治食品安全标准乱象还需时日

    "过去我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一套称之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质量法》,制定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外一套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执行单位是国家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院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这种两套食品国家标准并行的状况将得以改观。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合法的强制执行的标准,"也就是说,凡是有关食品纯粹质量的指标,就不会成为强制性的标准统一在一套国家标准里面。"陈君石解释。

  整治食品国家标准的同时,行业标准也将进一步理顺。带着"黄花菜是什么菜"这一疑问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郑杰民说,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它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

  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讲得非常清楚,但是实施起来难度也是很大的,因为质量标准已经由来已久。"陈君石院士表示。因三聚氰胺而处于风口浪尖的中国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最先走进政府职能部门和公众的视野,将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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