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误将螺钉钉入患者股骨头 患者获赔38万
http://www.qm120.com2007-08-30 09:57:41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年仅24岁的小蒋,在北京某医院治疗时,医院错误地将一枚螺钉钉入其股骨头内,造成其股骨头医源性损害。于是小蒋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9万余元。昨日,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蒋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2004年10月6日凌晨,小蒋因车祸受伤,到北京某医院救治。当时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发性骨折,骨盆骨折,右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10月13日,小蒋在该院进行了手术。10月18日、11月3日小蒋又在医院进行了两次复查,经过照骨盆X光后,医院发现小蒋的耻骨内处有好像有一枚螺钉,于是请来外院专家协助对小蒋进一步诊断。专家经过诊断后告知小蒋的家属确实有一枚螺钉进入了耻骨关节内,必须将其取出,才有利于关节功能回复。气愤的家属当即表示不愿在此医院治疗,要求转院。几天后,转到其他医院的小蒋再次进行了手术,骨头内的螺钉这才被取出。
小蒋及家属均认为,该院实施手术的医生在手术时,首先因其技术水平低下错误地将一枚螺钉钉入小蒋股骨头内;其次,因其手术严重违反手术常规操作,在术中和术后没有进行应该的例行检查,手术后很长时间内没有发现内固定螺钉位置不对;最后,因其毫无责任心,医院竟在没有查清小蒋髋关节异常疼痛原因的情况下强迫其做大强度的髋关节锻炼,加重了小蒋髋关节的损害程度,造成股骨头医源性损害。后此事经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蒋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791853.7元。
医院在法庭上辩解称,小蒋是因为交通事故受的伤,医院对小蒋的治疗只是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补救,并不能改变交通事故对人身的伤害性质。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小蒋应向肇事方主张赔偿。同时医院认为,考虑到鉴定结论的损害后果,院方承担的应该是极小的责任。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为小蒋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小蒋的损伤有因果关系,并且根据医学会的鉴定,医院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小蒋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每项赔偿数额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另外,考虑到小蒋受伤原因,法院酌定医院可减少赔偿4个月的误工费。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小蒋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2902.29元。(曹静)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