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一患者以法律武器应对医患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http://www.qm120.com2006-03-27 09:37:41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宣某发现其腹股沟长了个肿块,到浙江省某医院就诊,被告知要进行局麻穿刺活检手术。谁料动手术时,医院在其本人和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术改成了左腹股沟肿块切除术,还在其出院时告知其肿块查因是炎性肉芽组织。
不料出院两个月后,宣某又在其腹股沟处发现了肿块,再次到被告处就诊时才被告知,他得的是淋巴瘤,但这时已错过了治疗时间。为此,宣某将浙江省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0余万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日前(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原告宣某为浙江省某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今年才40岁。目前已病情危重。据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2月16日,他因腹股沟左侧发现肿块,到被告浙江省某医院就诊,并做了B超检查,检查结论为“睾丸微石症以及左腹股沟皮下肿块,考虑淋巴结来源”,并根据相应的诊断依据作出初步诊断:左腹股沟肿块待查,同时,制定了“完善各项常规检查,如CBC,CX7等;局麻穿刺活检,病理明确诊断”的治疗方案。
次日,该医院要求原告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告知其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案为局麻下淋巴结活检。当天下午,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手术,但在未明确诊断肿块来源和性质及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将原定的局麻穿刺活检变更为左腹股沟肿块切除术,并随后将手术标本送病理检查。术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止血、敷药等处理。同年2月22日原告出院,出院小结上写明了经标本病理提示,左腹股沟肿块查因是炎性肉芽组织,手术名称为腹股沟淋巴结切除活检术,出院指导为正常饮食,活动无限制。
谁料,在05年五一节后,原告宣某发现其腹股沟又有了肿块。5月8日,他便立即到被告处门诊,门诊医生根据原告的住院病历号查询了其住院病历,并告知其05年2月17日送检的标本病理检查报告于05年2月28日明确诊断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B细胞型),考虑Burkitt淋巴瘤”。
据原告所述,当时他听到这一消息时犹如晴天霹雳,后仔细一想,他才醒悟过来。他认为在其出院时他的标本病理检查根本就没有出来,出院小结中所写的内容完全是捏造。而且当时在未明确诊断肿块来源及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将左腹股沟肿块切除,不但没有事先告知他及其家属,而且在术后也只是做了简单处理,加速了其淋巴瘤的扩散和恶化。更加让原告费解的是,在其于2月28日到被告处去拆线时,病理报告当天已经出来,但被告并未告知;而且从病理报告出来到其又发现肿块去就诊的60多天里,被告处有其确切的联系地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但是被告还是没有告知其这一情况。
因此,原告于5月10日到另一家医院浙一医院就诊,住院确诊为非何杰氏淋巴瘤,而且病情已从当时的Ⅰ期的一个淋巴结区侵及发展到Ⅳ期B,癌细胞已全身扩散。原告说,在其得知这一情况后,他还是基于对生命的珍惜和对家人的负责,积极参与了治疗,在接受了放化疗等常规治疗外,还接受了自体骨髓干细胞移植,但有了脑髓受侵症状,因此不得不接受骨髓穿刺药物介入治疗,严重伤害了脑细胞。为了治疗,他一家已经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并四处举债,加上配偶失业在家,为照顾他又无法外出打工,儿子还在读幼儿园,年迈老母在农村务农,老父在得知其儿子的遭遇后已于05年年末过世,杭州市民政局也已经为他们家办理了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全家生活已举步维艰。但是,在他委托其所在的单位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时,被告只愿意补偿1万,并且也一直没有进行礼节性慰问,因此,他只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