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为精神障碍者立法原则通过 将获救治
http://www.qm120.com2008-07-01 09:58:38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本报讯(记者董晓勋)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送审稿)》。该条例凸显众多以人为本的理念,许多管理办法为首次提出。
精神障碍者入学就业不得歧视
精神障碍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精神障碍者康复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或者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三无”人员将受到救治
《条例》明确了城镇和农村精神障碍者的医疗保障,特别是贫困人群、“三无”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者的救助问题。
《条例》中特别指出,具有我市户籍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期间患精神障碍,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具有我市户籍,由民政部门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精神障碍者有权了解病情
充分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条例》的目的之一。《条例》除在禁止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者,保护其隐私权和住院治病期间享有通信、探视以及病愈后享有入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外,同时也规定其有知情权。
《条例》规定,精神障碍者或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未及时诊断复核最高将罚1万元
对不按规定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复核,或者未及时诊断复核,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精神障碍者或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复核。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两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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