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罚办法执行难 难免成一纸空文
http://www.qm120.com2007-02-07 10:12:23 来源:全民健康网作者:
在等待判决时,石荣丰的律师郭世荣发现,北京医学会未对昌平区医院做出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很可能与《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有关。
今天,北京市卫生局将再次召开研讨会,研究修改《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2005年9月,这个办法在一片反对声中通过,并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之后被一些人批评为过分严厉、无法执行。
如今,批评人士的预言变成现实,过于严厉的罚则事实上难以执行,这也促成了卫生行政部门开始酝酿修改。
责任不同差别大
1月26日,在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的家里,阚久财边抽烟边想着心事。
同样的病历、尸检报告等资料,昌平区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北京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事故。这让阚久财很难理解,更让他想不通的是医院担负责任的问题。
“您说,我儿媳妇生完孩子以后突然死在医院了,现在鉴定说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只负次要责任,那谁应该负主要责任呢?”阚久财不解地问。
阚久财的疑问也曾困扰过他的代理律师之一郭世荣。不过,郭世荣很快找到了一个合理的解释。
为郭世荣解惑的是一份文件,名为《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5年9月26日公布,并于当年11月1日生效。郭世荣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后,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处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细则。
根据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依造成伤害的后果分为12个等级,同一级医疗事故因医院负有责任的程度而处罚不同,负责任的等级分为完全、主要、次要、轻微四级。
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出现一级甲等事故的医院,如果负有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则会被停业整顿,如果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将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照。
“次要责任是停业整顿,但主要责任就要吊照了,就差一个字,但后果差别就大了。”郭世荣怀疑,北京医学会的专家们也是出于这种担心,才不敢把责任定为主要责任。
郭世荣的怀疑得到了北京医学会有关负责人的印证。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副主任刘海英介绍,暂行办法出台以后,一些鉴定专家反映,涉及医疗事故的医院和医生也将面临行政处罚,而且动不动就是停止执业或吊照,让他们很为难。
出台前遭广泛反对
暂行办法给鉴定专家带来的难处,也许是北京市卫生局不曾预料到的。不过,他们非常清楚出台暂行办法的意义。
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说,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哪种级别的医疗事故要进行哪种程度的行政处罚。”邓小虹说,如果不出台细则,条例将难以落实。
这样,北京在全国率先提出制定条例实施细则的动议。邓小虹说,在制定暂行办法过程中曾召集了医学会、专家等各方人士征求意见。
刘海英说,在一次征求意见的会议上,北京医学会提出了反对意见。据她了解,18个区县的医学会中,12个医学会的代表都不同意。大家认为,暂行办法不具备可操作性,也很可能影响专家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判决。
不过,暂行办法还是在一片反对声中过关了。2005年9月26日,北京市卫生局正式下发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医疗界和司法界人士的评论有褒有贬,但质疑的声音占了上风。原北京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研究员刘鑫的评论十分具有代表性。
刘鑫认为,暂行办法将条例细化,便于行政部门执行,具有积极进步的一面。但他同时认为,暂行办法对医院和医生的处罚明显偏重。这必然会使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尽量就低做出鉴定结论,从而可能将医患矛盾集中到医学会。
此外,由于处罚过重,卫生行政机构很可能做不到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这样,卫生行政机构面临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风险。
一些来自医院的人士对暂行办法有些畏惧,但他们也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处罚的可能性很小。昌平区医院医务科科长聂增尧说,暂行办法实施前,行政部门并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颁布以后,医院多次开会研究对策。
“不过,真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处罚肯定很难。”聂增尧说,国家博物馆要扩建可以关门,但医院不能关门停业呀!
聂增尧说:“昌平区三家大型医院,只有我们是综合性医院。如果停业,一天1500多的门诊病人上哪儿去看病,还有400张病床上住院的病人,怎么能赶他们走呢?”
在聂增尧看来,暂行办法难逃成为一纸空文的命运。
暂行办法难执行
聂增尧的判断被过去一年多的实践证实了。
2006年,北京市一共做了144起医疗事故鉴定,事故率约为47%,即:去年共有68起医疗事故。这些医疗事故中有大约40起属于一级甲等事故。
“医疗行为存在违规问题,并和患者死亡有关的医疗事故都是一级甲等事故。”刘海英说,鉴定出的一级甲等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医院都有,且事故都集中在大型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的统计显示,2006年,针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警告过18家医疗机构和11名医务人员,其中3名医务人员被暂停执业。
显然,在过去的一年当中,并非所有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都被处罚了,也并未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暂行办法,发生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事故的医疗机构最低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并未有一家被停业整顿,更没有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被吊照。
“如果因为一起医疗事故,对一家医院,尤其是三级综合性医院,做出停业或吊照的处罚,成千上万市民就诊将受到影响。”邓小虹说。
面对暂行办法实际未被严格执行的局面,邓小虹说:“我们不是先哲,也不是完人,在出台任何法规和文件之前,也不可能想得非常的周全。”
邓小虹介绍,在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卫生局曾调阅过以前十几年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资料,发现医院发生一级甲等事故且负完全责任的情况几乎没有。
“如果发生一级甲等事故还负完全责任,我们当时认为医院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安全。”邓小虹说,不过,暂行办法出台后的一年来,北京发生数起医院一级甲等事故且负完全责任的情况。
邓小虹说,卫生局这才发现暂行办法里最严厉的罚则是可能被应用的,而且会剥夺很多市民就医的权利。
“这样,我们也意识到暂行办法存在不成熟的地方。”邓小虹说,卫生局正在研究如何修改暂行办法。
今天,北京市卫生局将第三次召集暂行办法的研讨会。不过,邓小虹表示,目前,暂行办法完成修改尚无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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