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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哪些情况不宜过性生活

http://www.qm120.com2008-09-03 14:24:10 来源:全民健康网

      妇产科医师提醒准父母,为了准妈健康及胎儿的安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宜过

  第一,严重早孕反应者,忌过。临床医学研究表明,妊娠6周左右,孕妇通常会有一些早孕严重的反应,如果出现持续恶心、频繁呕吐、不能进食等现象,丈夫应予理解,不仅在生活上主动给予照顾,而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主动地避免过。如果在反应期间勉强与妻子进行,往往会加重呕吐;若孕妇有肾功能不全等病症,将会使病情加重;视网膜出血者,易加重出血,进而影响身体健康。

  第二,有流产习惯者,忌过。大量的事实证明,有阴道出血、腹痛或有流产危险和有习惯性流产的孕妇,过以后,不仅会加重症状,还会增加流产的危险性。

  第三,患有妊娠病的孕妇,忌过。患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或有心脏病并发症的孕妇,在肉体和精神上,应该保持安宁,保持心情愉快,促使病情的稳定,争取身体尽早康复,为了避免身体的疲劳,不宜过。因此,应视病情的轻重,孕妇与丈夫尽可能分床睡觉,保证拥有一个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不仅有利于身体消除疲劳,也有利于养胎、护胎。

  第四,妊娠早、晚期,忌过。临床研究表明,妊娠前3个月和后3个月内,不仅是孕妇静养身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胎儿的敏感时期,适宜进行科学的胎教。从孕期保健的角度讲,为了孕前期的保胎和孕后期养胎,孕妇更不宜过了,以免给胎儿造成伤害。

  第五,患慢性疾病的孕妇,忌过。患有各种慢性疾病不宜妊娠的妇女已经怀孕,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该明白,这样的机会来之不易,应更加珍惜和呵护这个生命。丈夫应从生活的实际出发,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去关心、体贴和爱护妻子,为了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让妻子安心静养,为避免减少不良的刺激,应禁止过。

编辑推荐:孕 期不是禁忌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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