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食品安全法草案
http://www.qm120.com2009-03-02 00:57:01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三湘都市报2月28日讯 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2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这部法律就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食品安全法共分为10章共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监管体制】设食安委消弭监管缝隙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段监管。这种“五龙治水”的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
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以消弭各部门的监管缝隙。
同时,为突出全程监管,法律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食品标准】安全标准整合统一为国标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繁杂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法律提出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以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制度】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法律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此外,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问题食品将实行召回制度。
法律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以转变目前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
【处罚保障】企业受罚优先民事赔偿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明确,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将优先民事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现在经常有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多头的处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广告宣传】名人代言要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增加对食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处罚条款】违规10倍罚款5年内不得入行
法律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也亮出利剑,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企业。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也依据不同情况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