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在中国
http://www.qm120.com2008-03-25 13:39:31 来源:全民健康网
这个名词为国人所熟知,是从克林顿案件开始。尽管上世纪90年代初就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但直到1999年才首次被收入新版《辞海》。《辞海》给下的定义是: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利关系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利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的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这个定义将定义为权利扰、性别歧视,一开始就受到质疑,武汉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廖皓磊曾两次著文批驳。但这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我们无须过多的责难。但中国并不是不存在,据调查七成以上女性曾不同程度遭受过,这么多女性权益受到侵犯,到2001年中国才有第一起案例,这起案例中法律表现的无奈和无力让人们困惑。在美国,高达3000多万的惩罚性赔偿,美国总统因为丑闻差点下台,澳大里亚总督最近因被迫辞职,而中国一位女性遭受仅要求一个赔礼道歉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律的苍白不仅使人艰难,还让扰者有值恃无恐,在美国,称他人为“莱温斯基”都将面临的指控,而外国流氓马克在街头非礼中国女性竟若无其事,赔礼时还嬉皮笑脸。中外对待的巨大反差使人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难道中国的法律管不了。
的确,找遍法律条文也找不出有关方面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罪,但那不一般老百姓理解中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对一般行为处分稍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这中处罚只不过十五天以下行政拘留或两百元以下罚款,对那些造成他人终生痛苦甚至家破人亡的扰者,这点处罚明显太轻。1979年《刑法》倒有一个口袋罪----流氓罪,严重的行为可以装进这个口袋,新《刑法》已将这个罪名取消。法律之剑之可能在哪些扰者、侮辱、猥亵他人,并且达到犯罪的程度才会落在他们的头上。
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可能是终日不断的肮脏的话语、下流动作,这些言语或行为够不上犯罪,不发生在公共场所,甚至够不上“流氓”行为,无法给予治安处罚。再者,刑法和行政法规侧重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就算给扰者处以刑罚或治安处罚,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又如何补偿呢?
受害者要想获得应有的补偿,只能寻求民法的保护。尽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要想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是讨个说法让扰者赔个礼道个歉也是难于上青天。
首先,你找不到起诉的案由,法院300种民事案由中没有这一说;就算你找到个理由进了法院的大门,取证难也会让官司胜败难料;没有现成的法条,法官难以适用法律。于是人们惊呼:法律面对是一片空白。要求立法的呼声逐渐高涨。